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