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情况 | 享受待遇 | 参照标准 | 支付单位 | 支付比例 | 其它 |
一般工伤(接受工伤治疗的情况) | 工伤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标准支付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医疗保险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职工所在单位 | 按标准的70%支付 | 统筹地外就医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
停工留薪 | 所在单位原工资福利 | 职工所在单位 | 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标准的50%支付;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间: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工伤评定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因工致残 | 按工伤评定等级标准享有相关待遇 | 参照表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享有待遇 | |||
因工伤亡(含宣告死亡) | 丧葬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支付标准6个月一次性支付 | 由其直系亲属领取;一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在停工留薪期外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有此项待遇。 |
抚恤金 | 职工本人每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配偶:标准的40%;其它亲属: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外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有此项待遇。 | |
工亡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按标准补助48至60个月 | ||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 工资 | 职工原每月工资 | 职工所在单位 | 按标准的3个月支付 | 第4个月停发 |
抚恤金 | 职工原每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 |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