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2015年贵州省毕节地区一级至十级工伤残疾待遇赔偿费用标准: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2、按照前款增加后,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调整对象且在本次调整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标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