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第四、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