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1、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2、按照前款增加后,工亡人员在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死亡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标准的20%。
(三)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1年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含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12-11
根据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丧葬费。其中毕节市2012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623元(在岗36730元)。
2013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183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