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办法》明确设立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区、县(市)不再设立相应机构。?
(九)关于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确定问题
由于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尚未出台,为了便于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未出台之前暂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治疗的药品可适当放宽。一旦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
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工伤保险启动前企业执行标准为54个月的情况,为保证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办法》对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5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