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
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
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
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
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