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标准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赔偿标准
1、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3)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十二个月的生活护理费。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2、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