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深圳市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由于市社保局收到通知时,已经超过托收时间,已收取2015年10月至11月工伤保险费用,市社保局将在近日进行退费,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据悉,此前,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发出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有关通知: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调整至0.2%、0.4%、0.6%。
具体调整方式包括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市社保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至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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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局退还部分已缴纳工伤保险费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由于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深圳市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社保局收到通知时,已经超过托收时间,已收取2015年10月—11月工伤保险费用,将于近期退还这两个月超出部分的金额。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社保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并将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具体的调整期限位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另外,自2015年12月1日起,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对于参保单位2015年10—11月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缴费总额的50%进行退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