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细化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三是完善了行业内费率浮动办法。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四是总体上降低了用人单位费率负担。
经测算分析,调整后的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平均1%降低到0.8%左右,每年减轻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约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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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时间及要求
人社部、财政部: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