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2)

工伤保险2018-06-30李一老师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6号)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要切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依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门类及大类,同时参考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因素,由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照调整,无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调整。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总工会之间要共同配合,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建筑施工等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建立健全工伤风险应对基本措施,共同促进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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