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对《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工伤保险是政府对用人单位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建立健全了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制度体系,尤其是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等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和调整,拓宽了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范围,构建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2005年,我市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其基本依据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2005年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实际出发,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2015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人社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立法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市(县)、区工伤保险业务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梳理我市现有工伤保险政策,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还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人社局进行了梳理、论证,经多次会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