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的原则,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抢救危及生命的工伤职工超过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0%,体现了工伤保险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二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三是明确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改变的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四是明确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办法。2006年我市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作了统一规定。但是,近两年来,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缴费年限短,因而影响了部分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幅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草案)》明确了此类人员定期待遇的调整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