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或2015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5402元/年。
2、采矿业为51168元/年。
3、制造业为3405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54367元/年。
5、建筑业为3431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5823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9071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404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8081元/年。
10、金融业为68337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816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6357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8362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823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16、教育为42384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4408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8500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6736元/年。
注: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说明:以上第1、2项为湖南省统计局于2015年3月17日公布的二〇一四年统计数据;第3、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二〇一四统计数据尚未公布;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