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和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三)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今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