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工伤保险的性质和特征,研究与安监、卫生等多部门合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继续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增长机制,确保工伤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已在试行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全面推开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政策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保经办服务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服务能力;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加强沟通与监管,做到准确理解把握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工作服务流程,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人本化、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同时,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12月11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解放日报: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保范围中,是不是纳入了实习生、退休回聘工作人员和家政人员?对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后,他们的工伤权益有一些新变化,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谢谢!
徐爱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工伤保险办法适用范围,一是单位,二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刚才提到的,退休回聘人员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所以他已经不属于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如果他又在单位工作,一旦由于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是患了职业病以后,用人单位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去做一些妥善处理。
实习生在实习的时候还是一个在校学生身份,实际上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因为没有法定的劳动关系,所以他也不属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但是,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发生一些意外伤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