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