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规定(3)

工伤保险2018-07-09李天扬老师

(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三)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工伤有关的裁定、判决或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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