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96元/月)×6=25176元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8844元×20=576880元(全国统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丧失劳动劳动能力,赔偿死者工资40%,一共赔偿10年;
子女抚养到18岁,死者工资的30%;
父亲超过60岁,母亲超过55岁需要赔偿抚恤金,65岁以下赔偿10年,65岁以上的赔偿5年。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附:
关于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核定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3.91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