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至四级:
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