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宁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两级法院的4次判决则认为,虽然刘正辉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立即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但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且从突发疾病到死亡,其治疗过程一直连续,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人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对刘正辉死亡的事实认定有误以及对上述法条理解适用不当。今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中还特别强调: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在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向职工方面倾斜。
记者采访了宁乡县人社局一名姓孙的负责人,她说,人社部门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对工伤认定一直是严格依法把关的。法院每次判决后,该局都重新调查,补充证据,依法作出了认定。最近,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的依据是:通过调查刘正辉学校的工作日志,证实其在2016年12月30日就已发病且不在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从发病到死亡已超过了48小时。
记者提出质疑,这属于最基本的证据,应当在最初取证时就应该获得的,为何时至今日才作为新证据提出来。孙答复说,每次法院让我们重新作认定,我们就会重新调查,找出新证据,再据此作结论。如果这次彭不服再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判我们败诉的话,我们只要发现新证据不能认定为工伤,就会照样作出不予认定书。
律师观点:这种做法与立法精神相背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认为:县人社局对工伤认定严格依法把关本无可厚非,但法院每次查明事实判决撤销认定后,该局都重新调查,补充证据,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这就让人无法理解了。这种做法已经与行政许可法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什么人社局作为一个专业的工伤认定机构,不把全部事实调查清楚后再做出认定呢?每次都这么草率地认定不属于工伤,每次被法院撤销后,该局又重新调查,补充证据,认定不属于工伤。这难免让老百姓觉得是在被刁难。
何况事情的经过和事实,被两级法院4次查明后都认定本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因此而撤销了人社局做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属于工伤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只不过因为职责的划分,工伤认定必须由人社局做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