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其他用人单位为0.8%;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