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

工伤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多年 视同工伤仍有认识误区

  《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可人们对其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仍有认识上的误区,使符合规定的视同者,被关在工伤的门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岗上职业病突发,抢救4天后死亡,应认定工伤

  患尘肺病多年的张默,在一家私营碎石厂打工,一直边治疗边工作。半年前,他昏倒在工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用人单位以张默突发疾病,抢救4天4夜后死亡,超过48小时,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说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原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等十大类。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突发疾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各类疾病。因职业病突发疾病的情形,不应在此列。

  职业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伤,而非视同工伤。劳动者因职业病发病,认定工伤不应受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

  碎石厂以张默因突发疾病,抢救4天4夜后无效死亡,大大超过了48小时的限制,不为张默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下班路上突发脑梗,抢救8小时后死亡,应认定工伤

  何梵任一大型化肥厂销售科科长,厂方给他配了辆轿车,便于他自驾中顺路去几个代销店检查工作。

  一天,何梵在路上突感头部不适,当车停在一岗亭附近时他也倒在了车中。交警把他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脑梗,抢救8个小时后死亡。

  事后,厂方为何梵申请工伤,有关部门以其病发在下班路上,倒在下班车中,非工作时间,没给予何某工伤认定。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何梵突发疾病的时间虽是下班时间,但也发生在去代销店的路上,他去代销店检查工作是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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