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新规误读

工伤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9月1日,一批法律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是我们读到这样的新闻: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同时,还有另一条新闻:广东省工会副主席: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

  粗看起来,两条新闻似乎有点针锋相对,甚至好像是广东省工会副主席要推翻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里面存在误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媒体也使用了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标题,其实这个标题割断了其他的前提,因此产生了误读。之所以向广东省工会副主席提出下班买菜摔伤算不算工伤,提出者就存在误读,更有人怒斥这是不为工人说话。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体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把合理时间合理路径再进一步具体化为四种情形,而上下班途中买菜则是作为合理路径的一个例证,因此在宣传时被简化为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应该看到,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这样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假如其他三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还是不可能算工伤的。

  拿这样的规定来看广东省工会副主席的答复,就会觉得是正确的,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也不会同最高法的解释相抵触。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当然不能算工伤,因为这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还需要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换言之,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也是不符合保险买单的。同样,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是不符合工伤保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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