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治疗,48小时内死亡不算工亡
案例:2016年12月18日晚7时10分左右,南宁市某厂职工农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后送医院抢救。医生跟患者家属讲明病情后,患者家属于19日晚上8时签字要求停止用一切药物治疗,若心跳停止,要求不采取一切抢救措施。患者20日4时48分临床死亡。
说法:家属放弃抢救治疗,使得农某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最终,农某不予认定因工死亡或视同工亡。
工人要注意保存劳动关系证明
案例:2016年,62岁的杨师傅从外地到南宁某建筑工地打工。刚上了半天班,他便受伤骨折,医疗费花了5万多元。因为没与工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能提供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杨师傅申请工伤赔偿面临举证困难。南宁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与杨师傅沟通后,没有走工伤认定的途径,而是通过调解,为他争取到了除已支付医疗费以外的4.5万元赔偿。
说法:李虹缤提醒,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农民工案例都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如果工人维权意识较差,没有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处于很被动的位置。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保留用工的证据很重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