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核定?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3、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服务指南
1、申报工伤医疗费,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
(3)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原件;
(4)工伤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原件;
(5)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原件;
(6)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5)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