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下班买菜算工伤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背景: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而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