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 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 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按上述 办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手续。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 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