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问题(2)

工伤保险2018-11-28王新老师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3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万元,二级为7万元,三级为6万元,四级为5万元。

  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供养亲属中有残疾人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六、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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