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2016年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