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到新疆务工人员袁群彦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但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先后多次将与他有关的用工单位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用工单位对他赔偿。但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法院无法对其执行。袁群彦将最后希望寄托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也遭到拒绝。他只得将乌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近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审理该起案件,法院支持袁群彦,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袁群彦有望获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因无法参照相关流程支付,他再次遭到了乌市社保局的拒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配套细则的缺失使得这起案件一波三折。
受伤工人状告社保局
2008年,在乌市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打工的袁群彦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3月,袁群彦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到2016年7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终于进入执行程序,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消息让袁群彦无法接受。
2016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此时, 《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三个正值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16年11月30日,袁群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乌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被拒绝后,袁群彦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二审法院支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乌市社保局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乌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乌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
主审法官杜琼介绍,《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于法院确定了袁群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用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决定裁定中止执行。袁群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以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杜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