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工作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2018-11-28王新老师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网友咨询: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6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16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针对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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