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和有关事项
(一)“9+3”高职单招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切实提升“9+3”学生能力水平,2018年“9+3”高职单招范围扩大到了往届毕业生,又增加了免费定向培养计划,要组织实施两次单招考试,工作难度加大,任务艰巨。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9+3”学校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把好事做好。
(二)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公布报名、考试、录取阶段的基本信息、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等,确保公示监督取得实效。
(三)各地和“9+3”学校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做好“9+3”高职单招的各项组织工作。组织好每一名有意愿升学学生的报名和填报志愿工作,主动做好与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的对接协调工作,要确保学生往返和考试期间安全。特别要做好落榜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确保“落榜不落岗”。同时,鼓励和帮助学生通过参加普通高考、对口高职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方式实现升学。
(四)往届“9+3”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报名考试费用,应届毕业生由各“9+3”学校在“9+3”专项就业工作经费中统一开支。
(五)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六)普通类“9+3”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不再享受“9+3”中职免费教育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高职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七)“9+3”高职单招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的免费资助政策、管理培养、协议签订和就业等按照《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和《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已录取考生未签订培养协议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学生在读期间不得调整专业、不得转学。
通过“9+3”高职单招专项计划取得专科学历的毕业生,由委托定向培养县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荐到企业和基层一线就业,不占事业编制。其中取得专科学历的师范毕业生,按我省有关免费师范生就业规定执行。
(八)“9+3”高职单招工作全过程要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院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报名和考试,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9+3”高职单招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