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选学生将根据其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及我校各学科大类的招生计划确定自主招生的认定专业或专业类。
(二)考生所填报的学科大类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考核成绩在同一学科大类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放弃入选资格处理。
(三)入选学生在各省自主招生批次填报的专业自愿需与被认定的专业(专业类)保持一致。
第五条 录取政策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生源地省级招办(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根据入选资格学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入选专业(类)和学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一、入选学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控制线,录取至已认定的专业(类)。
浙江省按其划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40分、上海市按其划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执行。
二、考核中不少于80%的专家认定为“优秀”的入选学生,高考成绩可降至其所在省份一本控制线(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并录取至已认定的专业(类)。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控制线”按省级招办(考试院)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
二、中学及学生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三、为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初审合格名单、入选资格学生名单、录取名单分别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学校网站、信函、电话、现场进行举报。
附则
本简章由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月22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若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政策有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监察处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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