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奖励性加分、照顾性降分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5类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奖励性加分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1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10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1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10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15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6名者可以加1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6名,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5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3名的主力队员,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等级证书(运动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10分,获二等奖者可以加5分。报考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的考生不能享受本项优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