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进行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调档时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项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联合培养类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