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8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145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4.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
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人/年;
6. 其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联系人:高尧来
监督电话:020-82902208
传 真:020-8290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