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年136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13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评比及奖励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和我校相关制度执行。具体如下:
1.被评为国家奖学金的优秀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8000元;
2.被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5000元;
3.被评为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3000元;
4.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8000元(在校期间免利息,自毕业起开始计算利息,毕业后第三年还本付息);
5.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三支一扶的可享受国家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6.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