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保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源质量,依据国家、各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731,省内代码:4079)。
第三条 学院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五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省会哈尔滨市,占地面积23.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01万平方米,在校生5100余名。学院设有7系2部,40多个专业。学院拥有功能齐全的综合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学生公寓、餐饮中心、4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等;建设有数字化校园、多媒体教学网、电子阅览室等现代化设施。
第七条 师资队伍: 学院拥有一批学历高、技能强、素质好的师资队伍,现有教授、副教授117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含在读教师)104名,双师型教师189名,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较大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院系设置: 学院设有生态工程系、环境保护系、生物技术系、工程技术系、经济贸易系、人文社科系、机电信息工程系、思政部、军体部等教学系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具体负责,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办,负责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