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通信技术、项目管理、移动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通信技术、项目管理和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及部分需从事户外工作,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营销与策划专业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色盲、口吃、听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工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财经、管理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
住宿费标准:空调宿舍,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级认定的相关工作;(2)为品学兼优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3)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5)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提出了申请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6)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机会。2.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为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学生工作、文体社团活动、社会公益工作等领域表现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