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招生简章2018-10-29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 学院2015年招生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6个省(市、区),计划总量为3200,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2015年各省(市、区)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院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市、区)规定执行。

  2、录取时,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4、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5、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我院承认各省(市、区)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十五条 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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