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七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绥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