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与学校联系并核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451-55190419),纪检监察处(0451-55191433)。
第三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以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