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