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财务会计类(会计电算化金融服务中外合作办学)、经济贸易类(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年19800元;园艺技术、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装饰艺术设计、服装设计、通信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工程造价、工程监理、药学、生物制药技术、中药、食品营养与检测、医学营养、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护理专业每生每年148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住宿标准:八人间、六人间、四人间,住宿费1200-1800元/学年(以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学院部分学生将得到国家提供的标准为8000元、5000元、3000元,申请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当年的9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确认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该贷款,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给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资料报送给银行,银行审核通过后获得贷款,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额度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