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B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为了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计划为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各省(市、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对于美术类考生,录取时,以60%术科成绩加40%文化成绩的合计总分作为录取的排名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市、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术科分);我院认定各省(市、区)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术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