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我院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会计学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采用2+2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我院及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我院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在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采用2+2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我院及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第十五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美术类、音乐类、文科类和理科类本科专业均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科专业安排在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省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分者优先"原则。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总分排位,文科参考语文成绩,理科参考数学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