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我院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年。
3.优秀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4.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四社
邮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86972266 88314818 86972299 15902398740 15023287713
传真:023-88918358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