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367。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院现有茶园和铜梁两个校区。
茶园校区: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B区江峡路2号。
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县学府大道267号。
2016级新生大一在茶园校区就读,大二大三在铜梁校区就读。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15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三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