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网站上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 49655062
招生监督电话:023-49569916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http://www.cqcfe.com
E-mail:cqcjzs@126.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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